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通常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4、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血亲关系;
5、双方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登记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
网友咨询: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例如性病尚未治愈的,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以及有精神病的。那么,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吗?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能或者不能结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结婚,但也有例外。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艾滋病只要予以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可以避免被传染的。因此只要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且仍愿意与对方结婚,法律是没有必要予以禁止的。而且这也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有更多的了解,对艾滋病患者也能够有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因此,在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是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
二、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1、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 其二,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2、我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主要为: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现时规定与1980年作出的规定相同都是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4、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要注意的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5、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
谎报年龄骗取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黎某某和谢某某1998年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黎某某即返回娘家居住。后黎某某又被谢某某的姐姐请回谢家,与谢某某共同生活,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动辄以拳头相见。1999年3月的一个下午,黎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叫门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谢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却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黎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谢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黎某某诉说,自从1998年秋天结婚以来,没过几天好日子,谢某某酗酒,而且动辄对自己以拳头相见,1999年3月又发展到与别的女人非法同居,自己与谢某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答辩称:自己比黎某某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与黎某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生活琐事,对黎某某更是不能忍受,故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是利用谎报年龄的欺骗手段取得的,在1998年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谢某某当时只有19周岁。故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回;同意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且必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法院宣判后,双方未提上诉。
【律师评析】
婚姻帮律师分析:本案中,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无效,是因为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中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的实质性要求。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结婚将引起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亲属关系的变更、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再生产等一系列社会后果,因此,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事”,而且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实践中,凡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黎某某和谢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隐瞒了重要的事实情况,则该登记应视为无效。另外,双方是于 1986年3月15日之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谢某某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双方的关系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婚姻登记证明,并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谢某某在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所以他与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结婚证的处理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男女双方结婚登记,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否则婚姻有可能被判为无效。同时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可以结婚,通过欺骗手段谎报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关于结婚应具备的条件及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结婚条件及结婚年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