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曾经是一名在某外企工作的白领,收入颇丰,在婚前自己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他与陈某喜结良缘,共同生活了15年,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但就房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用自己的存款支付购买的,陈某没有付款没有还贷,这个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陈某认为自己在该套房子里生活了15年,一直打理家庭,这个房产应该已经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此房产是男方张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分割,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案件评析】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前的个人财产仍旧视为个人财产,不会随着生活年限的经过而变更为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已经被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废除了。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现行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增长而转变性质。
上述案例中,无论张某和陈某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前自己一次性全额付款购买的商品房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虽然曾经的司法解释有过这种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后来修订的法律取代,所以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是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除非夫妻双方之间有过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