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当然,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
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综上所述,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网友咨询一、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我父亲去世前留有遗嘱,是打印的,有他本人签名,按手印,署有年月日。且在病重住院期间曾向亲属、朋友谈过身后留有遗嘱。但反方律师说:不是本人亲笔书写,遗嘱无效。请问:他说的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份遗嘱可以看做是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并非指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判定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弄清几个问题。第一,老先生当时所患的疾病是否使得他无法书写,如果当时他已经无法进行书写,那么这份遗嘱应该可以被看做是代书遗嘱。第二,两位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就没有见证的资格。如果老先生立遗嘱时的情况符合上述几点情况,那么这份遗嘱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
网友咨询二、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
养父病逝后给本人留有两分遗嘱,但是遗嘱是内容是他打印的,上面有他亲笔签名和按的手印,这样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急求解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该遗嘱形式上有瑕疵,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里的自己遗嘱指的应当是手写的,打印遗嘱显然不是继承法上讲的自书遗嘱,但也不同于代书遗嘱,立法时受当时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没有规定打印的遗嘱属于哪一类,司法实践中有将其视为自书遗嘱认定有效的判例,我个人认为,如果你养父的文化程度足以认识和理解该遗嘱的内容,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所以有不确定因素。
网友咨询三、关于打印的遗嘱经公证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打印的遗嘱上面只有立遗嘱的人签字,就是该遗嘱上没有见证人,公证处会给公证吗?如果给公证,是否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法《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确认有效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有无相反证据足以证明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问题。
二、打印遗嘱纠纷案例
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
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三继承的李某七的遗产。
【法院判决】
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评析】
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
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盐城市某处房屋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盐城市某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嘱,并将该起草的遗嘱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告知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丈夫代签,由孙某捺印确认。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车库的一半按遗嘱继承归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决】
该遗嘱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继承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嘱是根据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嘱的内容,并当面签名确认,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并合法有效。王某乙对位于盐城市某处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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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小编建议最好不要使用打印遗嘱,如果自己不方便书写可以请人代为书写,只要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就可以。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打印遗嘱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