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暴妻子,被指婚内强奸
福州吴女士今年快40岁了,因为发现丈夫林某有婚外情,双方已分居数月。分居期间,林某多次表示想与她复合,但是都被拒绝了。
5月8日晚上7时许,吴女士独自在家,满身酒味的林某突然回来了,再次提出复合的请求。遭到拒绝后,林某提出与她发生关系。吴女士大惊之下断然拒绝,这回林某没有顺从吴女士的意愿,而是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事后,林某躺在床上呼呼大睡,吴女士强忍着泪水报了警。当民警赶到时,吴女士大喊就是床上的林某强奸了自己。
面对突然到来的民警,林某呆了,他强调吴女士是自己的老婆,双方还没离婚,怎么算是强奸呢?
警方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移交到鼓楼刑侦大队办理。这表明,林某被指认“婚内强奸”罪名成立存在着可能性。
法律界怎么判定“婚内强奸”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都应认定为强奸
(一)从强奸罪的性质及犯罪要件来看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具有如下犯罪要件:
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而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三)从立法原则来看
从立法原则看,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种说话是不妥当的。首先,依据这种说法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其次,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妇女遭遇婚内强奸怎么办?
应及时报案,方便侦查
律师表示,“婚内强奸”之所以长期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婚姻本身就包含了同居义务,双方对性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合意”。要告,首先要取证,但是取证很难。
五凤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因为婚姻这张“挡箭牌”,举证成了这类案件立案的最大难题。即使是丈夫殴打妻子这类的家暴行为,在实际接警处理中,警方考虑到双方特殊的婚姻关系,也不会直接以刑事责任定丈夫的罪,而是会加以劝导。
如果女方执意上诉的话,要有确切的证据链,否则官司很难打,最终还是可能以调解作为结果。而搜集证据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大多数妇女在发生这类事件时,也多选择忍气吞声,等事后再来寻找证据已经为时太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对此案进行认定。
所以,受害者应当注意的是,发生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
尽管婚内强奸发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间,但是丈夫确实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并且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强行奸淫的目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另外,考虑到“婚内强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轻判。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