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还原
新婚之夜新娘拒绝同房 心灰意冷要求结束无性婚姻
小唐去年初,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重庆女孩小蔡。两人见面后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谈起了恋爱。发展几个月后,两人觉得时机成熟,决定登记结婚。登记的第一天晚上,小蔡称身体不舒服,拒绝与小唐同房。小唐一脸沮丧,但听闻妻子身体不适,也就没多想。岂料此后一个月中,小唐多次提出同房,小蔡继续以各种理由拒绝,两人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甚至还动起手来。
两人“斗争”最激烈的一次,小蔡拿菜刀追着小唐跑出了门,小唐赶紧跑到派出所报警,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候,小蔡竟正在往地面上浇汽油,扬言要把整个家一起烧毁。后来在民警的劝说下,小蔡收拾了房间,随后一言不发再度离开。
面对妻子的再度离开,小唐觉得心灰意冷。为结束这段无性婚姻,今年7月,小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开庭当日,小蔡未出现。法官电话联系,小蔡只说自己同意离婚,至于不愿意同房的原因,她没有说明。法院结合两人现状和各自的态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解析
无性婚姻能否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无性婚姻”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来说,法官在处理因“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往往会依自由裁量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遭遇无性婚姻 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的性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性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新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院提交合法的证据。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