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
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另一方可以起草离婚起诉书起诉离婚。
无性婚姻是离婚的理由吗?
【案情】曹女士近一年来遇到烦心但是难以启齿的事情,原来曹女士在一年前经小姐妹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曹女士和丈夫都是都市晚婚一族,恋爱期间丈夫好像很保守,曹女士没有多想,1年不到两人在家属的催促下登记结婚。不料婚后丈夫一直独居一室,从不和曹女士有亲密的表现,曹无奈下问丈夫是否患有疾病或者是同性恋,丈夫也不予答复。曹女士提起离婚,丈夫表示同意,但是不同意曹女士要求的20万元补偿费。曹女士认为丈夫的行径非常恶劣,两人白白做了一年的“假夫妻”,害的自己变成人士,所以希望律师能为她讨个说法?
律师认为《》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
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曹女士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但是夫妻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疾病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是否是法定离婚的原因呢?我们也不止一次的接到关于这方面不和而要求离婚的,不过碍于面子,很多当事人会以性格不合为理由提起离婚,而没有将无性婚姻摆到台面上。通翻有关婚姻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在某些国家有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的诉权,如果另一方拒绝的,虽然同居权不能强制执行,但一方可以将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在我们国家没有类似规定,但从社会伦理上说,长期的无性婚姻,配偶又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不过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律师提醒那些热衷于取证的当事人,即使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才可行。当然上述案例中,曹女士的赔偿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鉴于她从未和丈夫同居,且时间长达一年,离婚诉求应当得到满足。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