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整体性规定,那么代书遗嘱的具体有效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网友咨询一、关于代书遗嘱的问题
老人全身瘫痪无法说话了,无表达能力,同时不识字。其子代书一份遗嘱,让老人按了手印,同时有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年龄72岁,也不识字。这份遗嘱有效么?违反了什么法律?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份遗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老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也就是说老人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网友咨询二、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外婆去世了,子女们准备继承其遗产,其中一个儿子突然拿出一份所谓的遗嘱,这份遗嘱的存在他人均不知情,遗嘱内容大致是外婆死后其金钱子女均分,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其他子女怀疑其真实性,因外婆是文盲,遗嘱为他人代书,签字方面也是外婆指纹,猜想他很可能是最近找人书写并签名,指纹为他人代按或趁老人神志不清醒时偷按的,落款时间却是较早以前,这样的代书遗嘱可有效?能否鉴定出遗嘱纸张和笔迹的新旧程度,指纹的新旧程度?因为老人已经火化,无法取得其指纹,但能否从老人生前使用物品上提取指纹做比对?若鉴定该遗嘱为伪造,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可见,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其次,针对你所述情况:
1、得进一步看你外婆是否识字,会不会签名,如果会签名而没有签名,只是按手印,可推断该代书遗嘱并非真实意思,继承法并未规定代书遗嘱人可以以按手印的方式签名;
2、该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并未在遗嘱签字,无法说明代书事实,可进一步证明遗嘱并非真实有效;
3、有关指纹应当进一步申请鉴定,若有合理的怀疑基础,则应当坚持鉴定。
最后,针对问题的处理建议:
1、首先向法院请求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理由如上所述;
2、同时请求法院确认伪造遗嘱的继承人无权对伪造遗嘱企图侵贪的部分财产(遗产)主张继承权利。
归纳起来:
这样的代书遗嘱可有效?
这样的代书遗嘱可主张无效,应由法院确认;
能否鉴定出遗嘱纸张和笔迹的新旧程度,指纹的新旧程度?
可以申请笔迹鉴定、遗嘱形成时间鉴定、指纹与笔记先后顺序鉴定等等文书司法鉴定;
因为老人已经火化,无法取得其指纹,但能否从老人生前使用物品上提取指纹做比对?
应该可以,对于指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内容,可进一步向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咨询;
若鉴定该遗嘱为伪造,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若最终确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则伪造遗嘱的责任人将可能丧失对其试图主张的财产权利份额。
网友咨询三、关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立遗嘱人的侄子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女婿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和见证人与遗嘱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亲属不可。
二、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颜女士有五个子女。多年来刘先生夫妇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原先承租的公房购买后,产权人登记为刘先生夫妇和小军三个人的名字。
2012年,刘先生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颜女士将五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院,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法庭上,小军拿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刘先生、颜女士,内容为“立遗嘱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去世,其在上海市金汤路房屋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均赠与共有产权人孙子小军”,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人的印章及两枚指纹印记,还有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立遗嘱时间。
对这份遗嘱,颜女士认为,被继承人刘先生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遗嘱代书人是孙子小军聘请的,且遗嘱是事先制作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遗嘱内容并没有读给刘先生听;见证人也未起到见证作用,无法确认刘先生的手印、图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该遗嘱应当无效。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传唤了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代书人向法院陈述,当时是小军请他去做代书遗嘱的,代书的内容也是按照小军的陈述打印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给两位老人读过的,但记不清当时刘先生是否签字、捺手印了。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刘先生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刘先生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刘先生是否本人签字或者捺手印也已经无法证实,所以刘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包括颜女士在内的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本案中,立遗嘱人并没有口述遗嘱的内容,而是由继承人小军陈述遗嘱的内容,难以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为无效。
相关知识链接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不是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现实中关于代书遗嘱争议就比较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其效力的认定及见证人资格的认定上,那么代书遗嘱的成立条件及见证人资格是什么?【更多详情】
目前,很多老人都会选择在世时立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为争夺遗产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往往因为许多老人不会写字或自己不想写,往往会请他人代替自己写遗嘱,法律上称之为代书遗嘱。法律对代书人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都有规定,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呢?【更多详情】
立遗嘱人若想使自己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现实中,很多老人因身体状况、文化有限等原因,往往选择代书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那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代书遗嘱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呢?【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录,如果代书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遗嘱无效。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本文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代书遗嘱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