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涉外结婚公证?
怎么办理涉外结婚公证呢?这个流程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繁杂。简单是因为其遵循一定的流程,步骤并不复杂。说繁杂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的一些步骤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但总体来说,只要细心和耐心,都比较好办。办理涉外结婚公证的程序一般是:
1、当事人准备材料,包括证件、以及各种证明材料;
2、将这些材料提交公证机构;
3、公证机构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和公证,并开具一定证明效力的公证证明;
4、当事人领取和使用相关证明。
涉外结婚公证注意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