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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判离婚怎么办?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准许离婚,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案例一:成都“离婚哥”

2010年的多次新闻报道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丈夫驾车出车祸,同车的妻子受伤成智障残疾人,4年时间里丈夫7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该事件被披露后,有网友戏称丈夫是“离婚哥”。近日,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女方父母称,他们发现女婿与另一名女子又结婚了,于是向武侯警方报案,控告女婿涉嫌重婚等罪名。目前,警方已经受理了此案。

自身过错导致妻子残疾不准予离婚

任先生与刘女士是同学,2000年成为夫妻,之后两人生下一个女儿,但2004年的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这个家庭。任先生在返回成都的途中与迎面而来的汽车相撞,同车妻子的头部遭受重创,成为智力二级残疾。经交警部门认定,任先生与对方车主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06年9月,任先生第一次提出离婚,他诉称2004年车祸后,妻子成为智障残疾人,被其父母接回娘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曾是同学,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且经过共同打拼,家庭经济较为富裕;原告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妻子残疾并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有违道义,故不准予离婚。

之后,任先生不断起诉离婚,法院不断驳回。今年7月,任先生第8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法官自由裁量权-----主持社会公平正义

男因小三抛弃发妻 二十年内四次起诉离婚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一男子二十年内四次起诉与妻子离婚,而有耳聋残疾的妻子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法官和妇联同志正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能够将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予以缓解解决。

二十年前第一次起诉,那时候他们才三十来岁

坚持离婚的原告王文(化名)为徐州市贾汪区某镇农民,二十年前,他在村某煤矿工作,1986年,他与现在的被告、当时的美丽姑娘朱月(化名)恋爱后结婚,婚后两人住在农村王文父母给盖的房子里,婚后两人感情较好,结婚七年多,朱月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每个都差别两岁。王文上班,朱月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也和七十多岁的婆婆住在一起,互相照料。这个家庭本来应该是不错的家庭。

谁知1994年,王文没熬过“七年之痒”,不顾已婚男的身份,却对同单位的未婚姑娘兰兰(化名)展开追求,并甜言蜜语俘获了兰兰的芳心,两人在兰兰单位宿舍同居,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消息传到朱月家人耳中,他们到兰兰宿舍里“捉奸”捉到了王文,王文一气之下,直接到法院起诉,以妻子对自己不管不问,性格不和等理由要求与妻子朱月离婚,当时他们才三十来岁。

当时法官审理中,因厂矿单位出具的证明,发现了王文出轨、与兰兰非法同居这个事实,为促使夫妻感情和好,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妻子舍不得孩子,把三个孩子拉扯大

据朱月回忆,第一次王文起诉离婚时,三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6岁、一个4岁,她曾经动摇过,想离婚算了,跑到娘家住了十天才回来,可是一回到自己家,发现孩子们一个个寸短的头发上生满了虱子,她边给孩子洗头边大哭了一场,从此发誓为了孩子,再苦再难都不离婚。她的考虑是:当时的农村,闺女出嫁后一般在夫家定居,回娘家既没有房也没有地。还不如在婆家,至少还有婆婆能帮忙,有家庭承包地可以种。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王文先是消停了几年,但是后来所在煤矿结算倒闭了,他就到外打工,从此对家庭基本不付义务,回家次数比较少,不仅如此,2012年起,王文再次回到家乡,起诉要求与朱月离婚,从此又再次掀起离婚大战。朱月早就听到一些传闻,有人说他与兰兰在徐州同居,后来又有传闻说两人的孩子已经多大了,一直以来,朱月是不管不问,这几次离婚,朱月认为是那个女人着急要“名分”,逼他丈夫离婚。多年来,朱月一直在丈夫的背叛、冷落这些痛苦的心理压力中生活,耳朵也逐渐聋了,现在已经听不清别人讲话,但即使耳聋,她也能到家具厂里打工,自力更生通过打工养活自己和孩子,虽然受了王文的气,但从来不迁怒于婆婆,直到去年一直和已经八十多岁的婆婆和平生活在一起。

时至今日,才五十多岁的年龄,她头发花白,耳聋,显得比同龄人苍老的多,对丈夫再次掀起离婚大战。朱月还是不同意离婚,她和丈夫的房子和婆婆的房子是一个院,她认为,只要自己一天不离婚,那个女人就没名没分,进不了门。不仅如此,她还想到,丈夫有心选择孩子大了离婚,就是不想承担抚养费,不能让他又离婚,又不出钱,哪有这么好的事?

法官、妇联到家中调查,了解情况

在法院组织磋商离婚、调解的过程中,王文缺乏诚意。因为他长期在外打工,流动,他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也拿不出钱对朱月补偿。朱月在王文缺席的情况下把三个孩子几岁的孩子一个个养大成人,去年两人的大女儿结婚,王文回家了,像客人一样拿了两三百元,可见对孩子是多么漠不关心。在法官调解的时候,朱月曾表示让王文补偿五万,王文表示别说五万,连五千元都没有。

由于王文坚决要求与朱月离婚,王文和自己兄弟们去年联合到朱月住房大闹一场后,把本来同情朱月的老母亲接走了,婆婆走后,朱月在自己娘家兄弟姐妹的资助下,找建筑队把住房加盖,准备供儿子将来结婚用。加盖的房屋仅有主体框架,连粉刷都没钱粉刷,家中空荡荡的,一件值钱的家具也没有。

法官和妇联的同志们到朱月家中了解情况时,朱月家中聚集了二三十户村民,村民们纷纷表示朱月善良、忍让,无论是当母亲还是当儿媳妇,都很不错,作为一个聋人,辛苦把三个小孩带大不易,村民们还说,现在村里媳妇中轻易离婚不负责任的多,能愿意为了孩子不离婚的“根本没有了”,而王文,听说他已经在徐州有了一个多高的孩子了,但是村民们说并没见过那个孩子。村民们有的还反问:“国家要怎么保护妇女的权益的?”

另一方面,王文表示,除了第一次和人同居被单位发现外,他现在已经和那个人断了联系。没有第三者,没有孩子。关于财产,他说,没有财产,一分钱也没有。在几轮诉讼中,他均表示无钱补偿,只要求离婚,不仅如此,还扬言法院不判离就要告法官,如何如何。

法官: 社会发展这么多,妇女还是很弱势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查封冻结了王文的存款,但在其名下仅发现六千元。

原告律师认为,婚姻自由,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表达出强烈的离婚意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朱月坚持不愿意离婚,表示就这样过,不给第三者“让位”,被告还说,如果离婚,以她现在的年龄,肯定无脸回娘家,“小三”上位到婆婆家住,婆婆家和自己家一个院,她就“无处可去”“死路一条”。

一位了解案情的非案件审理法官发表个人看法,虽说婚姻自由,但婚姻自由还应伴随着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责任。没有了责任,去谈自由,无异人类向原始社会的倒退。从这起案件能看到,社会发展这么多,我们国家一些妇女的地位还是这么弱势。

其实,在本案中还隐藏着一个“重婚罪”的线索。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起诉。而且,现在有一部分人在外“流动”居住,取证“重婚”也比较困难,如果被告不是这么习惯善良忍让,不排除本案也有可能转向刑事。

贾汪区妇联的同志们了解情况后,建议法院充分保护弱势妇女的权益。妇联的同志们表示会继续跟踪关注这起案件,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她们愿意支持被告诉讼,或者参与调解,目前此案正在妇联的参与下,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案例三:证据不足,不准离婚

父亲酗酒后常对母亲实施家暴,并对家庭不尽责任,母亲不堪忍受,先后4次起诉离婚,已成年的儿子周扬(化名)为了让母亲早日解脱,出庭证实父亲家暴行为。日前,法院判决准予周扬的母亲苏女士与丈夫周某离婚。

庭审当天,苏女士得知周某再次经传唤未到庭而失声痛哭,称自己饱受家庭暴力,第一次因孩子还小撤诉,第二次因周某漫天要价离婚费无奈撤诉,第三次被判不准离婚,如今已是第四次起诉了。为离婚的事,她多次和周某协商,但周某说:“大家各过各的,就不离,拖死你! ”

看到失望痛哭的母亲,周扬向法庭证实,从他记事起,就知道父母感情不和,父亲性格不好,爱喝酒赌博,多次殴打母亲。这么多年,父亲很少回家,现在他自己也已长大成人,母亲才四十出头,作为儿子,希望母亲能解脱。法院查实相关情况后,依法判决准予苏女士与周某离婚。

小编结语:依据我国婚姻法,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多次起诉的情况下,明显起诉方的心意已决,若不存在遗弃、重婚、逃避法律责任等情况的前提下,法官应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用所谓的“公平正义”久拖不决,不准离婚,这样有可能会把小的离婚问题扩大成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等。也会进一步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因久拖不决,那么男女双方感觉家不成家,无法再次组成新家庭,也对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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