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林某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9月14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4月20日生下一男孩。婚后,因李某长期外出打工,林某为带小孩而留在家里,但林某没有很好地带好孩子,而是忙于与同伴打麻将致使孩子体弱多病,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趁回家过春节之际,欲与妻子林某离婚,但因林某有孕在身,遂来法院咨询以求解决方案。
法官对来访的李某进行了劝解,言明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告知李某,女方在怀孕期间,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李某在法官的劝解下,表示回家与妻子好好过日子,把家庭搞好。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进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或中止妊娠后不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善照料。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婚姻法此条规定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当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该条还是作了例外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