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到公证处办理,而且经过公证的遗嘱也是可以变更的,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遗嘱公证的办理及变更。
一、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一)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⑵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⑶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⑷遗嘱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⑴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⑵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⑶遗嘱草稿。
⑷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
(三)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如何办理公证遗嘱在我国2000年7月1日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中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申请。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以及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此外遗嘱人还需提交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审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出具公证书。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属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网友咨询一、办理遗嘱公证
我父亲现在80岁,记忆力下降,但有时对问题也很清醒,这样你们可以办理遗嘱公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的,去公证处办理即可。公正不可以做的话可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律师见证的遗嘱都是可以的
二、公证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来看一下公证遗嘱变更的相关内容,简单明了:
【案情介绍】多次变更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家住江苏省新沂市的刘老汉、崔老太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一套位于新沂市某路商住楼。因与长子存有矛盾,也为了避免过世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老汉与崔老太于2006年2月 28日立下一份遗嘱,将上述两套房屋确认由其次子即刘某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新沂市公证处公证。同年11月,刘老汉去世。
丈夫身故后,崔老太考虑到将房屋全部交由次子继承有些不妥,便于同年12月22日在新沂市公证处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对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决定属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刘某继承。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让其长子对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办理有关上房手 续。此后,崔老太的长子交纳该套房屋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后,办理了上房手续,并接收占用了该套房屋。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到了2008年5月15日,事情却再次发生变故,崔老太又一次来到新沂市公证处,经公证以声明形式撤销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嘱。
而因崔老太的长子一直占用着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崔老太与其次子刘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 判决崔老太的长子返还该套房屋,同时判决崔老太及其次子给付崔老太长子上房所交纳的费用4万余元。崔老太长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动撤回上诉。到了2010年,崔老太长子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年过七旬的崔老太因病去世。
其后,刘某认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到其手中,赠与行为已经生效。针对侄子的说法,刘某某并不同意,他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经过公证遗嘱由父母亲遗留给了他,刘某的公证遗嘱也已经被崔老太经过公证进行了撤销,刘某并没有权利进行继承。争执不下,侄子刘某便将叔叔刘某某起诉了法院,
【法院判决】变更后的遗嘱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继承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数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崔老太第二次公证遗嘱对第一次公证遗嘱进行了部分变更,但第三次公证遗嘱又撤销了第二次公证遗嘱,故被继承人刘老汉的遗嘱应为合法有效遗嘱,基于被继承人崔老太的遗赠已被其撤销,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而在法定继承中,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原告刘某系被继承人崔老太的孙子,不属于崔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新沂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公证遗嘱能否变更及如何变更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医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二、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变更
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变更效力怎么才会失去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2、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在生前已经处分了公证遗嘱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那在事实上就是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网友咨询三、已公证后的遗嘱能随意更改吗?
我想问下,产权是我跟我爸的,如果已公证房屋遗嘱后,我爸又重新去立遗嘱更改内容,是不是已公证的房屋遗嘱会无效,而重新立份遗嘱时我需要到场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要想使已经公证的遗嘱发生变更的效力,只有再进行公证。因为数份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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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遗嘱人对所立遗嘱有新的想法的随时可以变更,包括公证遗嘱也可以变更,公证遗嘱的变更只需要再去重新公证一份就可以了。关于遗嘱公证的办理及变更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公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