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丈夫或者是妻子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基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同强奸罪类似,婚内强奸也一般表现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在一般情况下,女性不会成为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
一、婚内强奸问题在中国的现状是:在立法上模糊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冲突不断,在学界百家争鸣,争论不休。
鉴于此,有必要对婚内强奸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一个全面的探讨,多角度地论述核心观点-婚内强奸应该入罪化。目前婚内强奸无明确法律依据,才造成实践中婚内强奸解决方式的混乱,所以应该从立法上来解决此问题,并且应该在现有强奸罪的框架下来完善婚内强奸的立法问题。
二、婚内强奸的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妻子的性的自由权利。公民的性的自由权利是其人身权利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女性为20周岁,因此"婚内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年满20周岁的女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22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其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性。"婚内强奸罪"的成立首先应当以犯罪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否则就不能构成"婚内强奸罪"。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性为22周岁,因此构成"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22周岁的男性。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明知妻子不愿意过性生活而违背妻子的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交的故意。
三、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近几年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
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强奸还为时尚早。第一,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交无疑不具有正当性,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地位中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现象还比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第二,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第三,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的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强奸,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第四,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必认定为强奸罪。
以上张明楷教授的"婚内强奸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主流观点,而认为"婚内强奸"可以成立的只是少部分学者。以下是几种代表学说:
1、全盘否定说认为: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基于国情特点以及现状,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有悖于法理民情。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绝大部分检察部门似乎也赞同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因此,一向以"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2、全盘肯定说则认为: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采纳。
3、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部分地区的法院似乎赞同并谨慎地采纳了拆衷说。结合青浦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南江县法院的判决,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审判部门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基本态度: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强行将妻子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罪。
上文阐述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婚内强奸"的几种学说,了解这些学说对于理解"婚内强奸"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立法情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网友咨询一:分居一年后丈夫实行性行为算婚内强奸吗,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分居一年后丈夫实行性行为算婚内强奸吗,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在不同地方居住,违背意愿的构成强奸;如果在一个房子不同房间居住一般不认定强奸,特殊情况除外。
网友咨询二: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违背女方自身意愿的情况下,采用逼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和其它严重后果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网友咨询三:什么是婚内强奸?我国有没有婚内强奸?
如果没有,有关案例依据什么判为强奸?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这个概念,同居是现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中配偶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确有证据的违背意志可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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