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存在多分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未公证的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一、多份遗嘱如何处理
让我们通过一则小案例来解读,简单易懂:
【案情回顾】
王明昆老人是某医院的退休医生,老伴7年前去世,两子一女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由于子女们各有各的事业,很少顾及到父亲,王明昆老人生活过得很孤单。唯一让他欣慰的是正在读大学的外孙王凡十分孝顺,放假时经常来看老人,并曾在老人患病期间特地请假从外地回来照顾他,为此,王明昆于2008年暑假期间,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外孙王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2009年3月,王明昆邂逅了生命中最后几年的红颜知己,也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走进老人晚年生活的女人叫王霞,丈夫5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由于儿子生活条件都不是很好,她便到王明昆经常就餐的一个小餐馆打工。自从遇上了王明昆,王霞的脸上常常泛起笑容,而王霞的朴实善良和风趣也让王明昆领悟到了从未有过的快乐。
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王明昆正式向王霞求婚,2010年7月,王明昆和王霞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命运并不眷顾这对老人。2011年8月,王明昆被查出患了肝癌。在生命的最后岁月,王霞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他,这让王明昆非常感动,于是他拿起笔,写下一份遗嘱:“感念王霞对我的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顾,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住房赠送给她,任何人不能干涉。”
2013年10月,王明昆老人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治疗。他的几个子女和王霞不分昼夜地轮流照看。在生命弥留之际,老人要其女儿代笔立下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离开人世。
老人去世后,王霞和老人的子女们在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住房和10万元存款上发生争执。老人的外孙王凡将两个舅舅和王霞告上了法庭。
【以案说法】
法官在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无效后,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归王霞所有,10万元存款归外孙王凡所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相互抵触。在多份遗嘱并存时,哪一份遗嘱效力优先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联系本案,王明昆老人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第二份遗嘱是自书遗嘱,均是有效的。第三份遗嘱是代书遗嘱虽然有王明昆老人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此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仅仅是在住房的归属上存在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并无冲突,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即10万元归外孙王凡所有。对于住房归谁问题,因第二份遗嘱订立在第一份遗嘱之后,因此,具有优先效力,住房应归王霞所有。
网友咨询一、两份遗嘱都有效吗?
现在有两份遗嘱:第一份:91年,把财产给A,未经公证处公证;第二份:2004年,经过公证处公证,将骨灰交给A(未提及财产问题) 这两份遗嘱都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若两份遗嘱的内容有相冲突的地方,则肯定不会都有效,最多有一份遗嘱有效。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两份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有效;若没有公证遗嘱,一般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网友咨询二、多份房产遗嘱问题,哪个生效?
父母和3个子女一起订立第1份房产遗嘱,如果公正后,父母能否背着其中1个子女和其他子女再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是否需要所有子女都在场才能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如果可以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哪个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遗嘱的话,立遗嘱人自己就可以立,不需要子女配合同意或知情。如果都是公证遗嘱,内容冲突,以后者为有效遗嘱。
二、遗嘱被篡改怎么办
1、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对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即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执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的加以确定。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就可以丧失经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以篡改遗嘱,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3、依据《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网友咨询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姐妹二人父先亡未析产、母亡,姐拿出了一份遗嘱,将母的房产财产由她一人继承、妹不信,经查原遗嘱为二人继承,是其姐伪造遗嘱,经查民法学,伪造遗嘱为情节严重,是否可以当做依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法是有这样的规定,但继承法的相关解释中多情节严重做了解释,只有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才认定为情节严重。你可以对照你自己的情况,你是不是这种情况。如果不是你姐当然就不能因此丧失继承权。那么你姐伪造的遗嘱无效,按原遗嘱办理就可以了。鉴于你姐有伪造遗嘱企图独占遗产的行为,在诉讼中可以主张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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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为了减少遗嘱继承的纠纷,老人在立遗嘱时最好不要立多份遗嘱,如果对之前所立遗嘱需要更改的话,变更遗嘱就可以。关于多分遗嘱如何处理及遗嘱被篡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