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黄某与妻子李某登记结婚,黄某在昆明市某国企上班,工作稳定,待遇较好,李某怀孕后放弃了工作在家待产,2014年2月,在生下一子后,李某当起了全职妈妈,承担起了照顾家人的责任。由于黄某出差较多,陪家人的时间减少,李某开始抱怨并逐渐发展为争吵,吵架时间长了,导致黄某在这期间出轨,最终忍受不了的李某提出离婚,并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黄某也同意离婚,但也要孩子的抚养权。
李某认为孩子一直由自己亲自抚养,与自己更亲近,她对孩子的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黄某觉得,应该以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小孩的抚养权,李某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生活不稳定,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而自己经济相对宽裕,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后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孩子应该由他抚养。
【律师解析】
事实上,2周岁以上的孩子,夫妻双方对孩子是拥有对等的抚养权的,所以此时应对比双方哪一方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更有能力,从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照顾孩子、学历等方面考虑,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不仅仅考虑谁的钱多。
但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权: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抚养权问题又分为几种情况,分别是:
1、子女不足2周岁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孩子已满10周岁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事实上,2周岁以上的孩子,夫妻双方对孩子是拥有对等的抚养权的,所以此时应对比双方哪一方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更有能力,从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照顾孩子、学历等方面考虑,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不仅仅考虑谁的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