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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 和前妻生的儿子还能继承我们的房产吗?

核心提示:离婚纠纷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就是财产的纠纷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是再婚有子女的家庭在面临离婚时涉及的纠纷可能更多,这时不仅涉及财产的分割还可能涉及财产的继承,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网友的烦恼吧。

网友咨询:老公去世 和前妻生的儿子还能继承我们的房产吗?

我是再婚,婚后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现在我老公去世了,他跟前妻的儿子要来分房子,请问房子应该是谁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加了你的名字,视为他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予给你了,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应当先分一半,剩下的一半属于遗产,由你和他子女继承,他的前妻是无权继承他的遗产的。

问题解析:

1、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孩子抚养权归母亲,父亲去世孩子还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吗?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梅州中院对此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讲,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在2010年9月时,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有着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个人债务。所以,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经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孩子抚养权归母亲,父亲去世孩子还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吗?

父母离婚,并不等于他们与儿子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解除,父亲、母亲双方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儿子判归母亲抚养,并不代表他与父亲之间父子关系的断绝。父母离婚后,孩子仍享有同原来一样的继承权,而且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小编结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无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按照法定继承,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  继承父亲遗产  房产继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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