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和一个男的同居4年有一个小孩,4岁。期间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办过婚礼酒席。就是生小孩时候家里也不知道。现在妹妹回来了,这几年和男的过得很不好,经常打骂。现在决定分开,男的又来纠缠,扬言要把我妹妹告坐牢。补充一下,我妹妹在1年前已经和那个男的分开了,有一年半没在一起过。妹妹生小孩时候是17岁,家里人知道很气愤。现在妹妹23,男的还来纠缠。家里有打关司意向,想通过法律彻底分开,摆脱纠缠。我在此谢谢律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妹妹这个事情,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只有重婚罪,就看那男的有没有婚姻家庭,你妹妹知不知道,同时你妹妹和他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都单身不会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就只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了
【相关法律知识】:无配偶者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处理
为使大家更直观地了解这个问题,我们编撰了下面这个案例。
2011年,小布(男,21岁)与刘燕(女,20岁)经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男方给了女方10万元作为彩礼。两人邀请亲朋好友参加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两人生育一子小小布。2014年5月20日,小布与刘燕因感情不和准备诉讼离婚。
问:法律如何认定和处理上述两人的同居生活?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小布与刘燕虽然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了一子;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诉讼离婚,在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其后的,起诉离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补办结婚登记可按夫妻关系处理,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小布和刘燕是在2011年开始共同生活的,至2014年双方虽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处理,如果两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就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再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小布和刘燕如未补办结婚登记,两人可以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对于两人的子女小小布的抚养,因其尚在哺乳期(2周岁以下),一般应当随母方生活。
最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一方请求返回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男方给了女方的10万元彩礼,女方应当适当返还给男方。
小编结语:综上,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生活,并不涉嫌刑事犯罪,一般不会受到处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生活,则很可能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