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再婚财产约定有必要吗?
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拦,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财产问题,老年人去世后子女的财产继承、遗孀养老等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两方子女的关系矛盾甚至冲突。也有老年人不顾子女反对毅然再婚,结果导致父子女因财产问题对簿公堂。
再婚前的约定非常有必要,要想婚姻基础稳固,两家人和睦相处,婚后生活美满幸福,解决财产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而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再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
1、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
2、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3、公证机关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二、老年人再婚财产约定协议书怎么写?
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1、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各自财产明细见附表)
2、双方前述婚前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关于前述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3、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经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一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债务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时,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张债务的,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四、日常开支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用于日常开支;日常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五、关于女方住房的特别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考虑到女方实际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后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该房屋单独居住期间,应自行负责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并不得转让、转租或转卖。
六、可视为遗嘱的特别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在双方没有新的遗嘱处分其财产前,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
小编结语: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