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从签订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开始履行扶养协议,并且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该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二、如何确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比较遗嘱和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有着怎样的效力呢?如果出现被继承人同时设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综上可见,目前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遗赠,遗嘱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实践中,如扶养人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管部门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协议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并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于此,便涉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应该如何确认的问题。
目前一般是扶养人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通常会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件受理。但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罗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议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形成诉讼之两造双方。因此部分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这会增加与案件利益无关联且无争议的主体之诉累,因此,部分观点认为应参照公示催告程序,对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效力的案件适用非诉程序。以上也的确是值得借鉴的方式之一。
小编结语: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