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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进行分割?

核心提示: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那么,离婚时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我们分居都很久了,就是为了孩子,所以一直没办理离婚,这几年他直接连孩子都不管了 ,现在欠债了,债主找不到他,却来找我还钱……”近日,省城的吴女士打来咨询电话,称她和丈夫已分居很久了,丈夫三四年都不管孩子。但是,前两天,丈夫的朋友拿着借条找到她,称借条是她丈夫去年做生意时,找他借了50万元,现在找不到人,只好找到吴女士,并说他们没离婚,吴女士就要替她丈夫还钱。吴女士想问,像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她需要替丈夫还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针对吴女士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吴女士丈夫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吴女士个人来承担。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认定是在夫妻之间的。也就是说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吴女士丈夫个人债务的第三人,有权主张吴女士夫妻共同还款,吴女士归还后有权向她丈夫追偿。

小编结语: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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