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7年7月23日,黄某文向韦某秋借款2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借期为1年、利率为月息5%。因为生意失败,黄某文无法按期还款。韦经多次催讨,黄还是不还款。今年5月14日,韦某秋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要求黄某文和其妻子覃某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约定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文夫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韦某秋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覃某丽不服上诉,称借款是高利贷,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违法债务,夫妻俩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自己更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是黄某文在与覃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共同偿还;高利贷仅是高利部分违法应不予支持,在合法的利息约定范围内,法院应当认定借贷为合法借贷。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黄某文向韦某秋所借的2万元确是高利贷,而高利贷又恰恰是法律所禁止和不予保护的,但黄某文是否不用承担借款偿还责任,即使黄应还款,覃某丽也不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它还包含着违法和合法的部分——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违法不予保护;约定利率不高于4倍的部分,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应予确认进行保护。既然是合法债务,它就不因有违法行为的混淆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债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两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约定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合法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