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姻案例 >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吗?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吗?

核心提示: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在这则案例中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吗?法院是怎样裁判的呢?下面的案例会给你想要的答案?更多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吗?”的相关问题,婚姻帮帮您解决。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

        [案情]

2004年3月2日,牟X分与其丈夫卢X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X太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X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分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分与卢X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分在其夫卢X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牟X分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太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分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2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分继承了卢X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律师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X太死亡后,牟X分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分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太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X太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分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太死亡后,牟X分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太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分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太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分个人财产,牟X分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分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以上就是"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遗产继承                遗嘱生效的时间                      婚姻案例                  遗嘱变更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