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重婚、姘居、养小“蜜”、“包”二奶的现象就是第三者行为。本文将给你介绍有关第三者的司法认证,以及关于第三者的法律规定。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五)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六)“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
(七)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再婚后不是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八)“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须有身体上的作为,具体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4、存在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第三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人们的观念中,婚外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常常带给家庭的破裂。此外,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处理不好就会成为婚姻生活中的定时炸弹,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一方有婚外情,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吗?婚外情的责任如何来追究? 婚姻中的另一方该怎么做?婚外情的责任怎么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第三者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1)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2)有证据表明第三者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上面的介绍。
网友咨询一:婚姻中的第三者
我想请问一下 如果婚姻中出现第三者 对于这个第三者婚姻法是怎么处理的 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只是单纯第三者,貌似没有啥处罚。不过如果军婚就是另一回事了
网友咨询二:婚姻法当婚姻第三者知道男方已结婚、且跟他产下一子。这在婚姻法中第三者算什么罪
、当婚姻第三者知道男方已结婚、且跟他产下一子。这在婚姻法中第三者算什么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看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嫌重婚
网友咨询三:在新婚姻法中、当婚姻第三者知道男方已结婚、且跟他产下一子。 这在婚姻法中第三者算什么罪、且产下的一子
在新婚姻法中、当婚姻第三者知道男方已结婚、且跟他产下一子。这在婚姻法中第三者算什么罪、且产下的一子是否有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和已婚的人生了孩子不一定是犯罪,只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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