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1月份,济南市的王先生不幸意外身亡,遗有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未来得及留下遗嘱。王先生与王太太在1980年结婚,婚后有三个儿子,即王学文、王学武和王学义(全部为化名)。而次子王学武已于去年5月1日死亡,他留有一子王继武。这一大家的人平时感情都很好,但在王先生死后,王先生的两个儿子王学文、王学义及孙子王继武对王先生遗产的处理发生了争议。孙子王继武觉得自己也可以继承爷爷留下的遗产,而王学文、王学义兄弟认为王继武的父亲既然不在了,他就没有权利要求继承爷爷的财产,因为王继武作为孙子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王继武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爷爷留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继武的诉讼请求,判决王继武有权继承王先生遗产100万元。但王氏兄弟对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不理解。
专家分析
其实这起案子涉及对我国《继承法》的代位继承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何为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王继武要想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如下:
第一,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在本案中被代位人王学武是王先生的儿子而且先于王先生死亡,符合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条件。
第二,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在本案中代位人王继武是被代位人王学武儿子,也就是说王继武是王学武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三,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被代位人王学武并没有这些行为,其继承权没有丧失。
第四,被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因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本案中王先生死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
因此,代位继承要具备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在本案中王继武作为代位人具备代为继承的全部条件,他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并有权分到100万元。因为这800万元存款是王先生和王太太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情况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只有400万是王先生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王继武根据代位继承制度,成为与王太太、王学文、王学义同样顺位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应该平分这400万,即每人100万。
小编结语:只有子女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