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岁的曾某系漳州人,2009 年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此后李某自己租房子自个住。
2014 年 12 月12 日凌晨0时,曾某喝完酒后,借着酒劲想到了前妻李某,而后便窜至芗城区市后村李某的租房,在敲门被拒后,曾某便强行撞门入户,看到李某穿着薄睡衣,曾某立即来了劲,以为以前夫妻经常做这事,没什么大不了,便直接朝床上的李某扑了上去,并强行脱光李某的睡服和内裤,将李某按倒在床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因为遭到李某的强烈反抗,在发生关系过程中,两人发生了打斗,李某用嘴巴咬伤了曾某的手臂,用指甲抓伤曾某的背部和后腰,而李某被曾某暴力强制时四肢软组织也都有挫伤,经法医鉴定,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由于酒喝得过多,在发生性关系之后,曾某因体力不支一下子被李某踢下了床,并在床下呼呼大睡,直到李某报警,警察上门才将光溜溜的曾某穿上衣服并架上警车。
经 DNA 鉴定,现场提取的,以及男女双方身上提取的排泄物和擦拭物包含有曾某的 DNA 成分。
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曾某的家属赔偿了李某 20000 元损失,李某也对曾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曾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且曾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
“婚内强奸“
看了上述报道,有读者提出夫妻之间存在强奸吗?对于“婚内强奸”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定论,我们参考下两件“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吧!
四川首例“婚内强奸”
2001年3月23日,四川省南江县法院对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进行宣判。该院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跃雄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吴跃雄无罪。这意味着法院认定了“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去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的报案称:“丈夫把我强奸了!”丈夫吴跃雄与她正闹离婚而分居,但依然帮着干农活。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将王按在床上并撕烂她的内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6月14日,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批捕,并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南江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跃雄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该院对吴跃雄作出无罪判决。尽管法院作了无罪判决,有关人士还是严肃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就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随心所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如果采取暴力手段,造成恶劣后果,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上海青浦王卫明事件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现象争议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