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配偶而重婚的”:其中“有配偶”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其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其中“重婚”包括再次登记婚与事实婚。
(1)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
(2)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如果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婚的,成立重婚罪。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里的“明知”是对故意犯罪的强调,要求结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登记婚或事实婚)。
3、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由于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不成立重婚罪。但是,如果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则具有期待可能性。
二、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有什么不同?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小编结语: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