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孙娜赵鹏乃夫妻关系,赵鹏以应酬为由,早出晚归,为此,双方多次争吵。在孙娜的强烈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协议,约定陆鹏每晚必须十点前回家,否则每晚按每小时200向孙娜支付空床费。截止于2015年8月,空床费累计3万元。当孙娜向陆鹏兑现时,陆鹏拒绝给付,为此,孙娜向法院起诉要求陆鹏支付空床费,被法院驳回起诉。
评析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无夫妻间同居义务的明文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之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较为贴近的一个规定,可惜该词只是一个道德提倡,没有法律约束力。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对应的配偶权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
2004年重庆某地的一例离婚诉讼将“空床费”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空床费”请求,认定“空床费”是对夫妻义务的补偿,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还需注意的是,“空床费”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权利义务的自由约定。并且约定前提必须是给予对方存在能够追究的过错。若是因工作,学习等合理的理由导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则补偿的请求亦会因没有合理的前提而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孙娜陆鹏虽有明确的“空床费”约定,并做了结算。可由于双方并没有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因而婚姻存续期间支付客观上没有执行的意义。另一方面,孙娜并未要求离婚,因此,法院驳回了孙娜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对于“空床费”应当满足的条件:(1)双方对“空床费的支付有明确的书面约定。(2)支付标准在责任方的可承担范围之内。(3)补偿索取应当以离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