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自从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后,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为避免争吵,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后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
那么“空床费”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应当支持呢?目前又有哪些观点呢?
第一种观点
“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中国尚无先例,无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观点
“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反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支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观点
“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观点
“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婚姻法已经对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方规定了赔偿责任。故如果作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主张“空床费”是不应当支持,应该从两种情形分别来看:
情形一 : 双方婚姻期间未签订“空床费”协议的情形
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如果再要求支付分床费,明显不公平,是对一过错进行了两次惩罚。
情形二 : 双方婚姻期间未签订“空床费”协议的情形
如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签订了关于“空床费”的协议,“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目的应当是让婚姻变得更健康更幸福,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变得更融洽更长久。而案例中的“空床费”协议只会让会双方淡化夫妻关系,毒化婚姻,不应借鉴更不应效仿,这是有悖传统婚姻的价值取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