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42年结婚,后丈夫死亡,1946年甲收养了乙,与公婆共同生活。1958年公婆死亡。乙成年后,自1965年起一直在外地工作,并在工作时结婚,20多年与养母没有联系,也不尽赡养义务。养母甲仅以公婆遗留下来的三间房屋出租二间和自己做零工维持生活。1986年,乙回来强占一间房屋,锁门不住,准备出卖。并说:“房屋是养祖父母的遗产,我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其养母不允,双方争执不下。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同意后共同收养。因收养子女涉及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与对养父母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子女必须养父母双方同意才能对养父母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甲是在丈夫死后才收养乙为养子的,不是她丈夫生前和她共同收养的义子,与甲的丈夫没有养父子关系。乙未取得甲死去丈夫的养子身份,乙无权代甲死去的丈夫去继承甲公婆的遗产。甲公婆财产依旧归甲所有。
法律知识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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