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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核心提示:为了确保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我国在法律有着特殊的倾向保护性规定,现行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防法、刑法、婚姻法和有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当中。

网友咨询:军婚离婚,请律师帮忙解答问题。。。谢谢了

律师你好,我跟老公结婚五六年了,属于军婚,他在部队。我们有一套房子,一辆车,没有孩子,房子和车的首付大部分都是我爸妈给的,我和我老公共同还贷款,还贷款的钱没有严格的区分,现在两人因为感情原因和家长里短的事儿出了分歧,他让我去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手续应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准备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直接向他部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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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这一法律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这就使得我们在以后立法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军人的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做出了限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包含两层意思:

(1)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本条款中“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重大过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当军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就无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可以依法律程序判决准予离婚;并且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必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过民事责任范围而触犯刑法时,还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赌博罪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来维系军人的婚姻,以对抗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军人配偶长期与军人异地分居的间隙来破坏军婚的行为。法律将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分开,将与军人配偶同居的行为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内,明显扩大了军婚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较重刑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

小编结语: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部队、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同时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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