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向大家解读一下,如何要回小三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哪些角度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邓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蔡先生长期包养“小三”林小姐,并于2011年12月10日为林小姐手写一份保证书,承诺在2012年3月5日前将婚后购买的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林小姐,另每年支付现金存款3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签名摁手印。邓女士勃然大怒,决心离婚,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房产、全数存款及利息。
【律师分析】
一、保证书性质
关于夫妻一方私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姻关系之外的具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的问题,现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仍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寻相关脉络,用以支持诉求。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有不同的主张,以及后续相应的辩论方向。
蔡先生的保证书之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考虑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本案具体来看,还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具体应考虑以下几点:1、蔡先生对房产与存款是否具有处分权;2、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造成邓女士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后果;3、邓女士对蔡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知情;4、林小姐对蔡先生的婚姻关系以及财产来源是否知情;5、能否认定蔡先生与林小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6、被转移的房产是否登记在蔡先生一人名下,或者蔡先生与邓女士双方名下。上述关键因素任一改变均有可能致使法院作出不尽相同的判决。
二、几种观点
关于本案涉及的情形,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方式,可供不同案情,不同立场的需要进行甄选:
第一种,支持原配方的主张。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未与另一方商量或达成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将财产赠与“小三”,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已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故权利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基于此种主张,邓女士追回赠与的财产具有高度盖然性,也较符合社会大众主流的观点。
第二种,支持受赠与方的主张。情理与法理兼顾的情形,第三者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但须与道德相区分。如果夫妻一方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例如扶养义务,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绝照顾,或者一方离家出走,长期未归,第三者出现并进行扶养、照顾、护理,有别于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小三”插足。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一方不能仅仅凭一纸结婚证,就绝对能获得另一方的相关财产。具体情况仍须区别对待,例如,需看第三者是在什么情况下获赠,出于何种原因,而夫妻另一方是否尽了扶养义务,履行了应尽的责任。类似情况和主张下,法院可能酌情判决补偿“小三”部分财产。如果超出法律的包容范围,则需尽量主张一方与第三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仍有可争取的空间,但上述主张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需谨慎处理。
第三种,适当支持原配方的主张,适当支持受赠与方的主张。夫妻双方均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形式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有权对共同财产中的属于其一半份额的财产进行处分,具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合同情形规定,且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到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对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应当分情况认定,其中赠与他人一半财产的行为有效,但对于赠与的属于夫妻另一方一半的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得到另一方追认才有效,追认之前效力待定。基于此种主张,蔡先生赠与其个人一半份额的财产之行为有效,关于另一半份额的财产,如果邓女士不对赠与行为追认,蔡先生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此外,第三者是否知情也是应当纳入考量范围的关键。那么,第三者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根据《合同法》善意第三人制度,无权处分人赠与财产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需支付一定的对价。很显然,既是赠与,何来对价?因此,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不适用善意取得。
【法院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基于双方主张策略,另一方面也是要从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角度来综合考量。依据以往法院判例,一旦认定赠与双方是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出轨方和“小三”,法院基本上经审理后会认为,赠与婚姻第三者财产,多数情况下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因此,在认定了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大多数判决是支持原配的主张。但是如果证据不足够充分,也存在认定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或者因第三者主观不知其第三者的身份,未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有可能作出支持第三者的判决。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合同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网友咨询一:婚姻纠纷
我和老婆结婚7年,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她去年找了个外遇,并发生了关系,一直到前一星期我才发现,我本来是要和她离婚的,但因为种种原因,我原谅了她这次犯下的错误,她也答应了我以后好好过日子,不再和那第三者有何联系,也当着我的面跟第三者电话分手,但第三者不断骚扰我们,今天早上还在送小孩上学的路上拦住我老婆,要带她远走高飞。我老婆是个很老实,很单纯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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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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