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侯某是亲姑表兄妹,又是中学同学,从小青梅竹马,相处《艮好。双方父母也认为这是亲上加亲,完全赞同。1994年10月 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双方相敬如宾。1995年侯某生育一男孩,两人精心照料孩子,钟爱如宝。孩子刚学会走路时, 一次不小心摔了一跤,头上擦破了一块皮,流血不止,虽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孩子还是夭折了。1998年5月侯某又生一女孩,;人视为掌上明珠,倍加爱护。2000年,小女孩走路时不小心跌倒在路上,膝盖处擦破了皮,结果又像第一个孩子那样,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生查明两个孩子的死,都是由于近亲结婚产生的先天性遗传病——血友病造成的。这种疾病在现代医疗技术下,是无法医治的。医生希望他们以后不要再生孩子,最好是去收养别人的孩子。
高某不愿收养孩子,执意让侯某再生一个。侯某则因两个孩子的死,心灵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不愿再在感情上折磨自己,坚决不同意再生。为此,二人引起纠纷。2000年9月,高某以夫妻双方近亲结婚,违背了禁止结婚的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问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高某的诉求?
[ 法律解说]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则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在一般情况下,有这种血缘关系的男女当事人是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尽管法律作了如此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近亲结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新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根据规定,本案当中高某、侯某的婚姻实际是无效的。高某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近亲结婚的极好教训。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婚姻。一是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各国法律均根据本国的民族习惯,限制、禁止近亲婚姻。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直系血亲间的婚姻无效,但对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范围,由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规定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大体上有三种规定:一是禁止二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二是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通婚;三是禁止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通婚。《婚姻法》按照世代计算法,规定凡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包括: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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