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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一方不到场可以登记结婚吗?

核心提示: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在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后要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一方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并不是所有的结婚登记都会被准予,那么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结婚登记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网友咨询一:什么情况下不予婚姻登记?

我是一名在外打工人员,最近打算登记结婚,但是听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我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请问,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一,双方或者一方不自愿的,第二是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第三是一方或者双方不到法定年龄的,第四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不可治愈的。

另外,当事人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的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一方不到场可以登记结婚吗

领取结婚证时本人未到场,双方婚姻是否合法?如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该婚姻无效?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案情回顾】

陆某与妻子胡某于1993年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到男方家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陆某委托他人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夫妻并未到场。

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日子过得还算舒心。直到2013年,胡某认为丈夫外面有人,并渐生矛盾。在一次大吵后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二人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某与胡某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但并非他们本人办理的。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和胡某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而由于胡某不愿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我国虽然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颁布实施了《婚姻法》,要求结婚男女应当领取结婚证结婚。但实践中,法院仍然长期认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直至2001年后,法院才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对待,且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在2001年前,对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并不采取完全否认的政策,而是从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关系,登记与否并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对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瑕疵的,我国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在胁迫事由消失一年后,也不得再申请撤销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对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采取尽力挽救之政策,注重当事人是否在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如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对其婚姻采取保护之政策,认定为有效婚姻。

小编结语:婚姻虽然自由,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登记都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准许,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拒绝结婚登记的申请并说明情况,关于结婚登记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结婚登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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