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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规定的呢?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哪些呢?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那么事实婚姻的定义是什么呢?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特征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事实婚姻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本文带领大家了解新婚姻法中对于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征和它的法律效力。

一、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二、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网友咨询一: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界定?如果事实婚姻成立,子女抚养权、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一起生活,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网友咨询二:婚姻问题 重婚?

本人浙江温州人,今年25岁。20岁时跟以前女朋友生有一儿子,今年也五岁了,儿子因早生,给乡正府以罚款,但没凳记户口。我们也一直没领结婚证。。。

但去年感情不合,我提出分手了。。。但她们家人不同意,要我给所谓的分手费,我不给,,后来就一直这样托着。但她以经回娘家住了,没联系了。。。

我想问,这样的情况,对我有没有影响,跟她在法律上有没有夫妻事实? 我以后跟别人结婚。有没有关系。谢谢。。。。

我们名字都凳记在乡正府里了。。年年查生育环扣,都来通知的,,

刚接到乡正府的电话,要查环扣了,我说以经分手了,他说我们以经有事实婚姻。分手也要去法院判定好了。。要不我以后再结婚就是重婚。。不知真的假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有争议,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网友咨询三:我的婚姻有效吗?

我与老公登记结婚一年半,在儿子将出世的前二十天,才得知他在老家里养有一小孩,前女友已嫁作他人妇。

现儿子已经五岁,当初痛不欲生的疼还历历在目。

我想请问:1我的婚姻是否有效,他之前的算不算事实婚姻,我是不是算他的二婚。

2如因此离婚,可否无条件的争的儿子的抚养权,可否索要精神赔偿费。

3我对那个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吗?3我对那个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吗?4那个孩子已入了他家的户口,我的孩子是不是算二胎,我还能再生育一个小孩吗?急待帮忙解惑,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合法登记结婚当然有效,他在老家养有小孩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看时间,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2、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但哺乳期的孩子判归女方为主。如因此离婚,可在离婚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3、如你们不离婚,孩子又未成年。你们之间形成继母关系,有抚养的义务。 4、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对于你自己来讲不算二胎。但对于他来讲就是第二胎。这方面的问题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变通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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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广大女性朋友,因为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农村女性选择与男友同居,甚至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了孩子。此时就会出现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现象。有关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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