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往来、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复杂,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越来越丰富多样。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懂点法律常识总是好的,就比如关于遗赠和遗嘱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涉及的法律知识却相差甚远。了解关于遗赠和遗嘱的知识不管是受遗赠人还是遗赠人都是必须的。
一、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二、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则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而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不仅要有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而且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缺少哪一方面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遗赠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则由合同法调整。
二是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时,只是尚未生效的法律事实,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而赠与则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只要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财产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在赠与物交付以后,特殊情况下还可撤回赠与,收回赠与物。这是遗赠不具备的。
总之,遗赠是遗嘱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区别于遗嘱继承。二者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和详细规定。而赠与则灵活常见得多。理解三者的区别和关系,灵活运用不同的财产转移关系,可以极大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网友咨询一: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该赠与是否有效?
李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李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王女士自1996年起,与李先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李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李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李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李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王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李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赠人李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权益无法保护。
网友咨询二: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怎样收费?
请问遗赠抚养协议签定了后,涉及到赠与房屋的问题,在公正处收费是怎样的,是按照赠予的价值来收费吗?收取百分之几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费的,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网友咨询三:这样的情况下,赠与情况算不算附有条件的赠与?
我外婆与舅舅签定了房屋赠与合同,前提是舅舅必须赡养外婆,外婆就把房屋赠与给他,但是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舅舅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当时双方签了个保证书,但保证书没有得到公证。这样的情况下,赠与情况算不算附有条件的赠与?
婚姻帮律师解答:
简单的凭你口头叙述来看,是附条件的赠与。但房屋的赠与要到房屋实际过户才生效的,除非是遗赠公证。
小编结语: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作为不是法学科班出身我们来说,是比较为难的。我们不能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含义,又是因为一字之差就会酿成大错。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赠与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遗赠,遗嘱继承,赠与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