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老百姓心中代表的是公平正义的形象,但是有时候法律的正义,也会让人觉得太不近人情。有时候情与法会打架,但我们不能一味地只考虑法的公正,还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一、"情"与"法"的抉择
【案情】
王甲(女)和胡某系夫妻关系。王甲于2001年2月12日不幸被害。王甲生前与胡某的共同财产为80.9万元,其中存款10万元,财产经估价为70.9万元。王甲死后,其父母王某和张某与女婿胡某就财产继承问题先后两次达成协议。第一次协议明确规定:(1)王和张一次性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2)胡某每年支付王和张生活费50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并有中证人证明。协议达成后,双方因中证人问题,又于一周后重新签定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遗产继承的协议,明确规定,王和张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放弃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一份是关于赡养关系的协议,即胡某每年支付王某和张某生活费每人25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签字画押,但张某系王某代替签字画押的。协议达成后,胡某即给付王和张二人遗产4万元和生活费3000元。不久,王和张反悔,以上述协议程序违法、显失公平、沈阳批发市场的摊床价值大、实际未继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继承法》规定处理,要求继承遗产31万元。
被告以协议合法有效,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为抗辩理由,予以答辩。同时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也应该依法确定遗产的数额,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依法分割后,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诉前思考】
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分析一下,自己到底为什么要打官司,通过打官司要解决什么问题,打官司的意义有多大。切忌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盲目地打官司;否则,可能得不偿失。拿本案来说,当事人就没有认真分析打官司的利弊,最终陷入了被动的境地,不仅没有得到所预想的利益,而且还失去了已有的亲情。可见,诉前思考确实很重要。
【到哪儿去告】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31万元,根据辽宁省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就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告什么】
就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什么问题,即诉讼请求。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告诉(起诉)时,一定要具体而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同时,要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
【怎么告】
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问题。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二是答辩方。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原告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即使双方不按照已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履行,原告请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须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多少。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先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必须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去。当然,其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其创造的价值确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的被告,其财产也必须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的近一半财产是被告的。
再次,必须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这些财产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考虑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如果原告能实事求是出发,就不会否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只是因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买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办理的,但仅仅是对原来事实的确认,而且这一确认是房屋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对财产有异议,只能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债务4万多元,应该用共同财产偿还后再继承遗产。
【怎么打】
打官司关键在"打"。而如何"打"得好,"打"得赢,却很有讲究。尤其在今天比较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就更有艺术了。那么,怎样才能打得好呢?
首先,得请一名好律师。
其次,把好证据关。
【怎么赢】
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其实就像军事上打仗一样,要赢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战略战术。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也得有战略战术。要打得赢,就得用足、用好和用活法律。把好法律关,为官司的最终胜利奠定基础。
二是掌握庭审技巧。此案由于原被告最先有一份协议,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被告就把第一份原始协议当场撕掉,但被告有此协议的复印件。而原告张某在第一份协议上签字画押,第二份协议由其夫代签,现在又以此为理由,提出程序不合法。所以,此节事实的确认非常关键。由于原告有意回避这一事实,因而,不能指望其拿出这份原始协议;只能利用庭审,让原告先承认这一事实,然后被告再把手里的复印件拿出,这样,就不会因原告否认这一事实而陷入被动的境地。当然,庭审技巧不仅仅这一点,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的艺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书》,但该协议未明确王某的遗产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且继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尽管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但协商不成时,并不因此丧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按法定继承作出了判决:被告胡某再给付二原告152637.50元。对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和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说】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订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订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就其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存在不同(一分为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闯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夫妻二人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虽然他们之间没有血亲关系,但这种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弘扬的,因此,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赋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再次,也不存在误解的问题,即使是误解也不是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以"《遗产继承协议》没有明确遗产的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为由就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存在着重大误解,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而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当事人既不存在误解,更不存在重大误解。从协议约定来看是给付遗产10万元,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每人2500元,直至死亡时为止,而二原告人何时死亡,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告所支付的"赡养费"最后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很难说法院判决给付原告二人每人近10万元就是合理的。更何况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继承遗产协议,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根本不存在判决中所认定的"协议不成"的情况,这种司法救济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如此"法不容情"的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床位使用时间长短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因为继承权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利用共同财产所具有的经营权创造的以及将来可能创造的利益和继承没有任何关系。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原告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其中包括"情"的因素,放弃继承权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其他财产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法院有什么必要去干预他人已经行使了的权利呢?这对维护已经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有什么意义呢?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法院的司法权与当事人"自治权"的关系,仍是值得我们司法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
小编结语:打继承官司前,一定要认真分析一下,自己到底为什么要打继承官司,通过打继承官司要解决什么问题,打继承官司的意义有多大。切忌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盲目地打官司,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继承官司怎么打,打遗产继承官司的诉讼技巧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继承官司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