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一词,在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外延很广。在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因根据不同,而有不同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
一、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
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二、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
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 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四、特殊情况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 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 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 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 序继承。
五、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 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 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 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录音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遗嘱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
六、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没有遗赠,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应该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 (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继承人继承遗产有法定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有法定原则。其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遗产的分配原则是: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网友咨询一:没有赡养老人有权继承房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首先,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只要有杀害行为,不论是否既遂,即不看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是否已经被杀死,都应当认定其丧失继承权。第二,其中第(二)项须是为了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因双方有其他纠纷和矛盾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第三,其中第(三)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一种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有的人认为只要没有在经济上赡养老人就应当丧失继承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要看这种情况下知否构成遗弃,如果没有构成遗弃,当然享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二:两人继承房屋又约定三人平分,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甲、乙、丙系兄妹,2010年2月,其母亲王某去世。王某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甲和丙,继承份额均等。王某去世后,乙认为母亲财产分配不均,找到甲和丙,想要房子的一部分份额。甲与丙答应乙的要求,三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事后,三人因琐事关系恶化,房屋未分割。乙将甲和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甲和丙的行为不属于放弃继承。一是甲和丙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放弃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甲、丙同意分给乙三分之一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由于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
网友咨询三:无效婚姻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王小姐与陈先生结婚时未满18岁,登记时隐瞒了真实年龄才拿到结婚证,婚后两年,陈先生不幸因车祸身亡,在处理陈先生遗产是,王小姐与陈先生父母产生了纠纷,王小姐认为,作为陈先生的妻子,自己有权分割陈先生遗留的房产,陈先生父母认为,两人当时结婚时王小姐尚未满18岁,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属于无效婚姻,无权分割陈先生的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然,王小姐与陈先生结婚时尚未满18岁,但是,在陈先生去世时,王小姐已经超过20周岁,经过“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之后,其婚姻应转为有效,王小姐作为陈某的妻子,与陈某的父母属于法定继承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继承陈某的遗留房产。
小编结语:遗产继承不仅关系到到继承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一个好的遗产纠纷处理案例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如何去处理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对待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遗产继承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