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
一般情况下,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为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可以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和老公结婚三年一直买不起房子,租房子住,现因感情不和,要离婚。不知道我又没有资格继续承租这套公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网友咨询二: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我和老公原来承租他单位的自管房屋,现在想调整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应不应该询问单位的意见?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网友咨询三:单位公房的使用权算婚前财产吗?
父母离婚,母亲单位的公房被判一人一半的使用权.,父亲再婚,他所有的那使用权算他的婚前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不是个人的财产,谈不上婚前财产。但承租权是财产性的权利,如结婚达到五年,则夫妻双方皆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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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在很多地方,公房使用权都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是有失公允的。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离婚如何分割?公房离婚分割不同情形及法律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