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相关问题,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因此,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关键是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一、离婚夫妻债务应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处理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难。只要确定了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难题就解决了一半。那么,离婚夫妻债务具体怎么分呢?
1、夫妻个人债务。确定夫妻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后,另一方就无需关心了。因为这个债务与你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只是对方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如上面所说,首先夫妻可以协商由哪方偿还,或者双方偿还的比例。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确定夫妻债务由谁偿还或夫妻偿还比例。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夫妻债务分割完毕后,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夫妻中任何一人偿还债务的。因此,还是需要双方好好协商一下,共同偿还。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并不是由结婚前后所决定的,如,即使是婚后一方的赌债,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怎么分并不是最重要的。判断夫妻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才是至关重要的。
网友咨询一:计生罚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我与丈夫已育有一子,2011年又因计划外超生一女孩,受到计生委按规定给予3万元的罚款处罚。已交1万元,尚有2万元至今未交,现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请问计生罚款能否作为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你们夫妻二人受到处罚,是夫妻双方共同不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结果,不是某一方的责任。罚款计算的依据,法规也明确规定为双方各自收入之和或双方的共同收入。在计生行政处罚中,受处罚的相对人是夫妻双方,罚款缴纳的义务人自然也应是夫妻双方。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罚款义务的履行是以夫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收入作为对象。因此,在你们离婚的时候,对于你们双方未履行完的2万元计生罚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二:夫妻离婚债务已分割 咋还得承担房贷还款责任?
施某和洪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两人向银行抵押贷款25万元,在萧山买了一处房产作为两人的婚房。
今年1月,洪某与施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上述房产归洪某所有,洪某支付施某60万元;而房产项下未还按揭贷款由洪某自行归还,其余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因按揭贷款在去年11月11日开始逾期,今年4月30日,银行将两人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施某、洪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余万元;银行某支行对施某、洪某所有的该处涉案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8月17日,银行以施某、洪某拒不履行上述还款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施某、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要求两人履行债务,并在房管处查封了上述抵押房屋。
同年9月3日,施某拿着那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到法院提出异议。施某表示,已与洪某离婚,该房产因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在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由洪某自行承担,所以她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驳回了施某的异议,仍然要求施某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施某与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共同生活居所抵押产生的按揭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调解书约定由洪某一人承担该房产项下抵押贷款债务,但该离婚协议该项约定仅在施某与洪某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本案中对应为向洪某与施某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所以,施某仍应该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施某可在清偿后向洪某追偿。
二、如何准确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三:如何证明我丈夫的借款不属共同债务?
我和我丈夫现在打算离婚,可是他的朋友拿来欠条说是去年我们买房子时我丈夫找他借了30万元,现在要求我们共同偿还,我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请问,如果诉讼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这个不属于我们的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还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您如果想向法院主张这30万元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就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你们夫妻二人存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证据和您丈夫的这位朋友在借款时就已经知道你们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这个约定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这两项证据,您可能就要承担一个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
小编结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所以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更多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