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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更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即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实践中,该条款被一些不诚信的人所利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偿还责任。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实际生活中这两种除外情形极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我们认为,夫妻债务问题的确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一刀切。2003年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是,许多案件中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经过一段时间适用后,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

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而判断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范围一方所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即债权人信任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而不是信任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能力。

网友咨询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整。借款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禄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禄某在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后双方即离婚,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遂判决,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付某和我因做生意而相识多年。2010年~2014年间,付某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付某和妻子李女士并未离婚。后我向付某索要欠款未果,便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基本无异议,但对借款理由有较大分歧。我认为,付某因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而向其借款,因此李女士也有还款义务。而付某及李女士辩称,两儿子早在借款前就结婚,借款全都被付某用来买彩票,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李女士无还款义务。请问,李女士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网友咨询三:是否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所有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某男已婚,常年居住在外地,在外地有了女人,这个女人接着又有了儿子。该男在外居住期间欠了一屁股债,连老家的房子都抵押了。事情败露过后人也不知所踪。现在该男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乍一看,这个债务肯定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实际不是这样的:

1、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因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有违善良风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存在与配偶无关的个人债务。这种个人债务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3)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嫖娼、酗酒所负债务;(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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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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