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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当感情出现裂痕,有些夫妻就会选择分居。那么,分居期间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更多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在处理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共同偿还?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很关键,必须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肝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乙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一方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不能过于简单机械,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做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的单方举债,既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全部草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网友咨询一:分居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我在2008年结婚。婚后,由于妻子没有工作,我们拿出两个人的积蓄,开了一家美容店,由妻子负责经营。我们的婚姻生活并不和谐,吵架几乎是家常便饭。这样过了两年,彼此都不想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便决定先分开一段时间,冷静下来,再理性地决定是合是分。分居之后,妻子还向他人借款6万元用于美容店的扩大经营,而这段时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前不久,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我同意,可妻子却要求我分担她借的那6万元债务,我想问问,分居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和妻子虽然已经分居,但只要没有离婚,你们仍然是夫妻。在此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而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美容店是你和妻子婚后开设的,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借款6万元用于美容店的经营,从妻子的个人意愿来说,可能是为其自己,毕竟你们分居了,一旦离婚,美容店肯定归她继续经营。但是,因为你妻子投入的6万元转化为财产价值附着在美容店上,而美容店是你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你也占有一半的份额。所以,这6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你可以与妻子协商,如何处理6万元的债务,还要协商如何分割美容店。当然,把债务与财产分割放到一起考虑,6万元的分担可能就无须介意了。

分居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而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二: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离婚时应当如何分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6年11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于1987年7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自2004年分居至今。2008年9月9日,被告向银行借款7000元,至今尚未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共同债务分为:1.法定的共同之债。在实际生活中,因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1)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扶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负清偿责任。但需要扶养方应负举证责任。(2)父或母抚养子女所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父母子女关系既不能因父母离异而终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变。因此,在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抚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 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3)夫妻分居期间因其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2.约定的共同之债。分居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可以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由双方共同分担或部分由双方共同负担。

本案中的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间,此债务不属于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因此也不属于抚养子女所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是因为其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共同之债,故应该认定该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

网友咨询三: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一方向他人借钱,离婚时是否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周某与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育有一儿子。不过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且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故周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周某只好从家里搬出来和李某实行分居,在分居期间,李某向别人借了30000元,其中10000元被李某用于支付儿子的学费以及其与儿子的治疗费。2013年6月周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儿子归其抚养,而李某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其所借的3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需与其一起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周某与李某在分居期间各自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财产也是各自所有、各自分配,原则上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应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由于双方并未离婚,在法律上仍属于合法夫妻,那么双方之间就负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如果能够证明某一方的债务是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是治疗疾病所用的,则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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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分居期间债务问题如何解决?共同债务有哪些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分居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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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分居不等于离婚,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分析。更多分居期间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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