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1、夫妻财产为法定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2、夫妻财产为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单独清偿。对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网友咨询一:离婚前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购置房屋曾向孙先生多次借款,后由于种种原因张女士和其前夫诉讼离婚,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孙先生凭借条多次向张女士和其前夫索要借款,张女士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她全部偿还。其前夫辩称,借款人为张女士,其不负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孙先生将他们诉至法院。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的借条在借款人离婚后能否向原夫妻双方主张?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因张女士前夫不能证明张女士借款时与孙先生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张女士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置房屋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网友咨询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某与杨某系夫妻,两人于201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2013年12月1日,陈某某因经营装饰店向高某借款12万元,并向高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因开张经营装饰店,陈某某个人向高某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月息2分。今欠人陈某某,2013年12月1日。”陈某某装饰店于2014年1月1日开张营业。2014年3月12日,高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及杨某共同偿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杨某辩称,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条上注有“个人”字样,借条也只有陈某某一人签名,此借款系个人债务,应由陈某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虽然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内,但杨某对陈某某借款并不知情,且其与陈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陈某某装饰店于2014年1月1日开张营业,离婚时尚未经营,收入也尚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此借款应为个人债务,由陈某某个人偿还。
网友咨询三:信用卡欠款也算夫妻共同债务
深圳的张先生最近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可有一个问题让他犯了难:前妻当月近一万元的信用卡债务,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是否要与她一起偿还?
张先生认为前妻的信用卡主要是用于她个人的购物和消费了,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他的前妻认为本月也购买了一些日用品和小家电,算是家庭开支,所以应该由张先生与她一起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
张先生前妻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同时她的信用卡支出确实也承担了一部分家庭生活花销,因此,该笔信用卡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先生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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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