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经自由恋爱相识,并于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孙某居住在被告王某家中。婚前原告孙某带有婚前财产:TCL牌3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褐色环保板电视柜1个、褐色环保板组合柜1个、骆驼牌落地电风扇1台、美的牌落地电风扇1台、组装电脑1台、蓝鹰牌三轮摩托车1辆、蓝色三轮车1辆。后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0年10月2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王某于2010年12月将原告孙某所有的婚前财产全部予以变卖。关于婚前财产的价值,原告孙某主张为10000元,被告王某主张其将婚前财产变卖了3100元。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并无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由王某赔偿其婚前财产灭失的经济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的婚前财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被告王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对原告孙某的婚前财产予以处分,侵犯了原告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孙某虽主张被告王某处分的婚前财产价值10000元,但是并未能够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双方认可的婚前财产部分品牌不详,所有财产的规格与型号皆不详细,法院难以通过评估、咨询等方式确定原告婚前财产的具体价值,故原告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孙某财产赔偿款三千一百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犯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我与罗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结婚时,我买了电视机、冰箱、电脑等一些家用电器作为陪嫁。由于我俩性格不合,矛盾越来越深,于去年开始分居,我即回到娘家居住,在今年我回去一看,家里的这些电器不翼而飞,经询问罗某才知道在分居期间被他全部卖掉。现在我俩准备离婚,请问,罗某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能举证家用电器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的话,那么罗某私自处分了你的私有财产,你有权要求他进行赔偿。
对于触犯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该如何处置?
关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婚前财产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时,如何解决便存在争议。
(一)无须赔偿
法无明文规定即不禁止,婚姻法只是明文规定了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侵犯婚前财产的法律后果却并不涉及,法律条文可以反应出立法者的态度,审判实践中也应当尊重立法原意。
(二)分割共同财产时进行补偿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与侵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本质无异,都是对夫妻一方财产权的损害,因此法律后果应当相同,即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已经没有共同财产,因此也不产生补偿问题。
(三)应当进行赔偿
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也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他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产生赔偿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究其根源,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在于,共同财产归属夫妻双方所有,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侵犯共同财产时,也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了处分,因此婚姻法对于不当处分共同财产进行了特别规定。而婚前财产的本质在于,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是夫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处分他方的婚前财产都是侵犯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与其自身的财产权利并无联系,理应进行赔偿,此时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法的规定,当然赔偿的财产必须是实施侵权行为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赔偿,便产生了“自己赔偿自己”的问题。
网友咨询一:
一方婚前以个人资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该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网友咨询二:
房产证是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夫妻一方有权利把房子卖掉吗?如果卖房子是不是要夫妻两个人都要到场签买卖合同?如果房子卖了,钱在其中在一方手上,那离婚时这钱还能拿出来平分吗?各自账户上的钱是不是也可以拿出来平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出卖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是有效的。既然没有经你同意,买卖合同无效。离婚时你当然有权得到你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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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是否产生赔偿责任不应以一方是否有个人财产为前提,因为一般侵权纠纷中,没有财产可以赔偿并不是免除赔偿义务的合理抗辩理由。关于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另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前财产处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