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他人借款,婚后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主要是考虑该借款的实际用途及相应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做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时候,一方婚前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债务中的资金,财务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成为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文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婚前债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一(案例):老公原来婚前债务缠身!老婆要不要帮他还?
戴明向赵晓琳求婚,赵晓琳感到无比幸福,答应了。这时,戴明的前妻出现在他们面前。她告诉赵晓琳,戴明不仅结过婚,还有个6岁的儿子,所以离婚时法院判决由他支付20万元抚养费,这笔钱戴明一直没给付。此外,戴明还借了150万元债务,如果赵晓琳和他结婚,就等于和一大笔债务结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赵晓琳真的和戴明结婚了,戴明的这两笔债该如何处理?我们先来看这20万,是戴明和前妻离婚的时候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他对前妻的一个负债,属于他个人债务,应当由戴明个人来偿还。而对于这个房产,也是在婚前所买,所欠下的这个购房款也属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因此还是应当由戴明个人来进行偿还。反过来,如果这个房是他们结婚以后购买而欠下的150万,由于购房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的财产来共同偿还。所以在法律上不会因为结婚的行为而导致债权债务的性质发生变化。是谁的债就应该由谁来偿还。
网友咨询二(案例):夫妻婚前借钱买房 婚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陈先生与李小姐是远房表亲。2008年3月,陈先生委托李小姐将他名下一处房产出售,李小姐代办后,得到卖房款120万元,但李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陈先生借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2万元,实际借款118万元。随后,李小姐将这笔钱陆续转账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于购买婚房。
2008年6月,李与肖结婚,肖某起草书写了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李小姐借陈先生118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9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李小姐在该借据上签了名。
不料,他们婚后产生矛盾,2011年两人离婚。由于李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将李小姐和肖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李与肖共同归还所欠的债务。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意见不一。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关于房产:房产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借款: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时间虽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据中,也明确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婚房;李小姐借款后不久即结婚,在此期间她不可能归还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在婚后予以归还完毕,因此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且亦可推断肖某在婚后一起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三:婚前所借彩礼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1年1月,王某因结婚所需,向赵某借款2万元,王某和李某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赵某起诉王某和李某,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王某向自己所借的2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该笔借款已经全部交给李某,并且二人已经离婚,所以李某应当自己独自承担并返还彩礼2万元。李某承认收到过王某的彩礼共计2万元,但该2万元是王某自己借的,属于个人债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该笔债务因王某向李某支付彩礼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它司法解释关于给付彩礼的相规定,本案不存在王某抗辩中提出的返还彩礼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情形。
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其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负债所得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笔债务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于这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此,赵某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小编结语:婚前一方向他人借款,婚后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主要是考虑该借款的实际用途及相应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更多夫妻婚前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