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却是少数,主要原因在于能直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一、常见的证明外遇的证据形式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
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律师认为是可以的。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
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网友咨询一:微信和微博能做为外遇证据么?
玲玲喜欢刷微博,每天都会在微博上留下自己的心情。也会看看别人在微博上说什么了。非常巧的是,有一天居然在一个陌生人的微博里看到了老公的照片!打开陌生人微博的以往内容,玲玲大吃一惊。这个叫雪儿的博主竟然是老公现任的女朋友。
回想最近的两三年,玲玲和老公的感情谈不上好,也谈不上不好。每天下班照常回家,房屋月供也照常在还。对女儿的关爱也是一如既往。只是两个人很少进行情感交流。可是,他们自从结婚以来,一直都是如此的啊。现在女儿都上小学二年级了,老公不应该有外遇的,他在家的表现也不象是有外遇的样子。可是雪儿的微博明明记录着对老公一举一动的关注,两个人偶尔的亲密镜头。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微信、微博等网上电子信息数据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根据2015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也就是说,新的规定将电子数据纳入到了证据视听资料证据种类包含的范畴了。玲玲所持有的雪儿微博内容和老公朋友圈中的内容都可以证明老公与他人有同居行为。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的,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同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支持。
二、婚外情证据收集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受害方这时不要和配偶吵闹,不如策略一点,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在此期间你可以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如果可能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第三者有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第二、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自己家,由于设备安装在自己家,这样证据就不属于非法取得。另外,你还可以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发现他们一起在夜间进入家里并熄灯休息,可以找两名以上的人与你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实际上是取证,并且拍下照片。但是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会涉及到侵权。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第三、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怎么办被?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第四、如果对方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甚至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由于该行为已经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呢? 这些证据还不够,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
网友咨询二:当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如何调查取证?哪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合法有效?
我和丈夫结婚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经过多方打听也了解到他们同居的小区。我决定离婚,我要丈夫为他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可是我无法掌握他们非法同居的直接证据,请问如何取证才能获得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证明你丈夫有外遇、婚外情、第三者的事实,应当尽量多地准备一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丈夫与第三者已经同居并有固定居所。因此,你应注意搜集他们所住房屋的购房、租房合同,以及所住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票据;也可以找他们所住房屋的邻居、物业出具他们在一起同居的证明。同时你也可以搜集你丈夫与第三者之间有关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书信、电脑聊天记录、影像资料(如亲密的合影照片)等等。另外还可以搜集你丈夫与第三者住宿宾馆的票据、入住登记信息、宾馆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等,只有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才能证明你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这一事实,届时你可以在离婚时依法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三:未经过鉴定的录音证据,能证明丈夫出轨吗
我对丈夫张某不放心,就从街上小贩手里买了两个窃听器,偷偷安在了床垫一头和写字台下边。窃听器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把张某与第三者的打情骂俏都录了下来,连他们在床上的动静都录得清清楚楚。我无法接受,只能跟张某分手!我有此录音作证据,不怕他赖账。但是,又听说录音证据证明力有限,要经过鉴定才有效力。请问:未经过鉴定的录音证据,能证明丈夫出轨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即便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换言之,一份录音证据要被法院采信成为判决依据,不在于先做了司法鉴定,而在于是否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有原始性和连贯性。如果以翻录的方式仅保存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使录音证据有了“疑点”。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你在自己的住宅内安装窃听器,法律并不禁止,该录音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其三,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张某认可的话,其出轨的事实成功锁定,张某如果反驳,他必须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因此,你只管把录音资料原汁原味地提交给法庭,鉴不鉴定的事儿,就交给张某吧。
小编结语:婚外情的取证方式必须要注意其合法性,不能侵犯个人权利,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更多夫妻一方外遇证据的收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