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一、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a. 未成年子女不满2周岁的。b.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暴力倾向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间。d.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旅游或求学期间。e.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青少年违法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行为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系参加邪教组织的。g.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双方丧失天良,以种种不符合法律的借口,坚决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官针对此类案件权衡利弊后,强行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由于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要求,因此,笔者建议,该行为亦属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之一。
二、探望权的终止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a.子女已满16周岁。b.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d.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e.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g.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三、探望权的执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美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有的州甚至还规定每次赔偿200美元,对于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制裁具体表现一是刑事责任:处罚款最高为1万美元或监禁1年。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对失去为孩子服务的机会所造成的感情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为使孩子恢复原状所花的费用。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被执行人不能是子女,只能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其次,还应考虑到探望权人若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及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抚养权利滥用而妨碍探望权的行为人实施拘留和罚款,我国亦应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及罚款的最高数额。笔者建议: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以3000元以内的罚款以明确对探望权执行罚款的最高数额,对拘留的时间定为1~15日等,以此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亲权义务。
网友咨询一:探望权的相关问题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一方有剥夺探望的权利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可以剥夺的,那是法定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探望权怎样暂缓强迫履行
我和爱人离婚三年了,孩子一直是他抚养的,当时说好的是一个月让我见一次孩子,前一段时间的时候都挺好的,就是最近一段时间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强迫去履行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实行协助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履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实行协助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迫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动进行强迫履行。 另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不是进行探望已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迫履行探望权。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后,孩子判给对方,协议上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一次,但对方现在百般阻扰我探视孩子,请问我去法院起诉的话费用是多少?都需要什么证据?诉讼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吗?我能不能以对方阻扰我正常探视孩子为由变更孩子的探视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诉讼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你的探望权顺利实现。探望权人也就是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小编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子女探望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子女探望权法律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