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树大分枝、儿大分家”。基本上这就是我国农村的一份风俗,近年来农村分家析产案件,在农村民事案件当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近年来,农村旧村改造,涉及楼房置换问题,使得分家析产案件更为突出。由于该类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产生纠纷的主体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所争议的财产形成的时间比较长,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亲属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由审判实践判定的个案。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
二、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
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
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
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
三、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伦理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矛盾纠纷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
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网友咨询一:
我家住农村,1995年父亲在我们村开办小煤窖,2000.4月小煤窖被政府炸封。2000.8月父母亲在县城购买了一房子。2000.12月我参加工作,在乡国土站上班,2001年1月我与妻子结婚,婚后妻子在家和母亲一起操持家务,共生育两女。小煤窖被炸封后我父亲又断断续续与人合伙非法开办至2006年,但没利润。2005年3月我父亲在县城又买了房子。2004年妻子进县城带小孩,2007年5月我单位建房,我借父母钱买房子交了首付款,现差的房款还没交,父母亲又在单位修的房子买了个门市。2008年11月因感情不和,我和妻子离婚,离婚后,她又上诉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请问,她有权分吗,若分又该如何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你的房子是你们共同财产,当然应当偿还父母的借款。其他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
网友咨询二:
私宅一院,国有土地证,性质为租赁。土地证上所有权人是已故的母亲。些院房产在母亲生前经法院析产,判决书上只是对院内的房子进行了析产,院内的空地没析产。母亲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给二儿子。该院房产因历史和家庭原因都未办理房产过户,但都不属违建。现在如果大儿子在院内空地上盖了房,无盖房手续,也未留下盖房的相关收据证明房是他盖的。现在这院房子已经拆迁,拆迁办一院子房只跟户主签协议,所以大儿子与拆迁办签了整院的赔偿协议,(拆一还一),并且拆迁办将大儿子在院内空地所盖的房子赔偿了。现在大儿子与二儿子协商将法院析产给二儿子的房产和遗产房给二儿子,二儿子不同意,认为院子是大家共有的,所以认为长子在院子空地盖的房也应该分给其一份,将大儿子起诉要求将安置房分家析产。而大儿子认为些院房产早已分家析产,所以应该将二儿子名下的房子从安置房中扣除返还给其,大儿子认为土地性质为租赁,多年来整院的土地租赁费一直是他交的,而且拆迁时只赔房不赔地,所以院子空地盖的房应该是他的。求分析院子空地所有权是共有的吗?盖的房子应该归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对于原来分家析产及其母亲有遗嘱的房子不用考虑了,只是针对院内的房产。
一、院子及其房产仍在母亲名下,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母亲去世后,院子的空地是母亲的遗产。
二、院子的空地是母亲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大儿子在母亲遗产的空地上建房,侵犯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当然也侵犯了二儿子的合同法权益。
三、大儿子在院子空地上建房,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此房是他所建,那么可以认定为空地上建起来的房子也是母亲的遗产或是其他继承人共有。
四、现因为大儿子是户口,拆迁部门只和大儿子签定补偿协议,大儿子代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代签协议,同时代领取了补偿款项。
五、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向大儿子主张代领的款项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三:
请问,离婚案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无证),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分家析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只能对使用权进行约定,产权分割无法约定。
小编结语:关于农村分家析产的问题,处理时一定要多方面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农村析产应注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农村分家析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