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看一下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在哪里。
[案情]
江萍与王锋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王海、一女王艳。王海于1996年结婚并分家生活,王艳于1998年结婚。王锋于2009年去世。江萍与王锋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元被江萍和王海领取。王艳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
诉讼中,原告王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锋的遗产。
[审理]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36万元是属于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艳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36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王锋去世,导致与江萍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36万元中,江萍享有该拆迁款中的18万元,王锋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18万元应作为王锋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王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艳、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对于王锋的遗产18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6万元;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首先,应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区分开来之后,分别进行继承活动和分家析产活动。
其次,确定继承活动的参与人和分家析产的参与人。
两种活动的参与人是有所不同的。
1.继承活动的参与人,有遗嘱的,且遗嘱合法有效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应按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2.分家析产活动的参与人,是指家庭中的全体人员。
两种财产的性质也完全不同:
1.继承是继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产权等;
3.分家析产的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
在继承和分家析产活动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
1.继承。按遗嘱内容或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2.分家析产。按人口和其他标准平均分配
财产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1、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房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人的死亡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所谓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由享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或者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唯一的原因,没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不会产生继承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能实施继承。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个体财产。
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析产纠纷则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因财产的分割、分配和无权处分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共有权的分割纠纷和所有权的侵权纠纷。关于析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在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不存在占有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在共有权分割纠纷中,共有权人分配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可以随时提起,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在所有权的侵权纠纷中,因所有权没有时效,是一种持续的存在状态。侵犯所有权也是一种继续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也没有任何意义,所有权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由此,析产纠纷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网友咨询一:
父亲99年过世,没有遗嘱,母亲健在,家有2个兄弟和1个女儿,按农村的习俗,母亲和2个兄弟签订了“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协议书”,也请了村里的亲戚朋友做了见证,女儿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也未明确声明放弃继承,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还是完全无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家产都是你母亲名下,你母亲可以随意处理,不需要女儿的参与也可以有效,欠条要看具体内容才能分析法律效果。
网友咨询二:
我生母在2000年我刚满18岁时因病去世,同年底与丧偶多年的继母结婚。 当时的情况是:1.我是独生子,正在大学读书尚未参加工作。2.继母有3个女儿都已成年结婚且并不与我父亲继母同住。3.我父亲注册有一公司。4.家庭无房产。 现在的情况是:1.我已在外工作多年,已结婚。2.继母3个女儿均各有2子女。3.原父亲注册的公司仍在经营,另外有数处投资。有2套别墅,一套房产证署名为我父亲,另一套尚未办证。有1个店面,具我名。 我父亲的公司是与生母辛苦创业而来,之后继母也为公司做了些辅助性工作。父亲与继母关系并不十分融洽。我妻子怀孕后,继母的某女婿开始有迹象向我父亲施压分析家产。 问题是: 1. 我父亲希望将大多数财产让渡至我名下,这势必招致其他家庭成员的反对。有何办法能够既维持家庭和睦又能达成父亲的意图? 2.假设另一套别墅产权已办至我名下,在没有任何财产约定、遗嘱、分家析产协议等条件下,如我父亲或者继母有所不测,按法规将会如何继承这些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你继母的孩子没有与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对你父亲的遗产没继承权。
二、父亲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权利处分,可以订立遗嘱将财产在百年后由你继承,因为不需要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所以不会影响家庭关系。
三、你与你继母是你父亲的继承人。
网友咨询三:
我爸在五年前死了。没有遗嘱留下。家中最值钱的就是房子一套(是我爸妈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值14万。马上我妈要再婚,我想请问的是:这房子我有产权吗?我爸死时我跟我妈没有分家,但是按法定继承和婚姻法规定,我应该能继承我爸的遗产的二分之一(我爸已经没有老人需要赡养),也就是说这房子有四分之一应该是我的。没有析产。这样我妈再婚后,我的这四分之一的产权会不会因为时间久远,或者过了法定时效,而失去哦?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嘛。如果会失去,我应该如何来做?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有你的份额;
2、正常情况下,你的房产继承权不会丧失。
小编结语: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关于财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区别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分家析产纠纷和财产继承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