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本篇文章将会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保护继承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以避免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促使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实际享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及时行使其权利。这一期限称为继承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问题。
在适用有关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继承诉讼时效期限。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3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继承回复请求权又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网友咨询一:遗嘱抚养协议不能过户,如何起诉
遗赠抚养协议不能通过房产局过户,由于老人已经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希望按照协议过户房产。请问1.有没有诉讼时效 2.起诉谁才可以达到过户的目的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时效的,房管局不给过户的原因是何,咨询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可以起诉房管部门要求过户。
网友咨询二: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丈夫去世20年以上,妻子是否有权处置全部房产?
某夫妇育有两子。丈夫30前去世,留有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套,未分割遗产,默认由母亲独居。现母亲健在,因与小儿子较亲厚,7年前将房产全部过户给小儿子名下,大儿子一直不知。小儿子自身有一套单位分的房产;大儿子一家无房产一直住在岳母家,且身患特种病-尿毒症透析,已提前病退,生活困难已达到国家两限房标准。请问母亲是否有权处理全部房产,大儿子是否还有继承30前去世的父亲享有的部分房产的法定继承权?
问题补充:补充强调一点:丈夫已去世30多年,为分割财产。两子先后成家搬出,默认房屋为母亲独居,房屋户口本上一直只有母亲的名字。主要就是想知道,如果大儿子想继承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中属于已逝父亲的部分,是否已过【20年诉讼时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丈夫去世的,丈夫的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因此,该房屋属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部分继承人无权处分财产。大儿子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解决。
网友咨询三:遗嘱继承是不是优先于法定继承?
家里有一个哥哥,母亲也健在.如果父亲没立遗嘱,正常的法定继承情况下,财产要如何分配给我们兄弟俩和母亲,所占比例各是多少.父亲如果立遗嘱将其名下财产(房产和现金等)的80%死后赠与我,是不是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不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父亲所立的遗嘱会不会跟法定继承冲突?如何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第一序位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也就是说几个人均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有遗嘱的按遗嘱的内容来办理.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宝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结语: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法定继承诉讼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