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一)有配偶者;
(二)不以夫妻名义;
(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
这里所指“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尽管有此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
首先,一位参与《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所持如下观点,即“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这里所指的“双方关系”,显然既包括双方的同居关系,又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发展到双方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可用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主观追求。同居前不正当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越稳定,越能表明双方的同居是他们在主观上有这种追求始然。
如果某人与婚外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
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还存在一个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果与合法中的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持续了一年都不能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同居即便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显然《解释》中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再次,在《解释》起草中,曾“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即可认定同居”。对此《解释》未予采纳,同时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就此作出的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可见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构成“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的。
网友咨询一:没有借条的借款算诈骗吗?
典型的婚外情,男方在1年内数次从网上转账给女方共计60多万元,(女方经济上有困难,男方说是帮忙,但是没有借条!)因为男方的钱财多数是在外面找朋友亲戚借的,现在事情被发现,男方无力偿还外债,因此住房被卖了。他带人去女孩子家要求还钱,但是女孩子不承认是他借的,只说关系不一般是男的给的!现在男方要告这个女孩子!这个女孩子需要负责法律责任吗?没有借条的借款在法律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男方不能证明60万元属于借款的情况下,60万元属于赠予,男方不能要求返还。女孩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二:婚外情怀孕了怎么办?
现在他没有离婚,我已经怀孕了,(因为他老婆不会生育),她承诺我小孩一两岁时离婚,因为现在有经济问题一时离不了婚,我就这样等吗。我们之间需不需要写个协议什么的,怎么写,会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的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写个协议仅可以约定财产,却不能约定人身,且不能侵犯原配的财产权益。你的做法欠妥当。但是如果把孩子生了的话,男方对孩子是有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享受婚生子的待遇。花季年龄最好不要走这一步。
网友咨询三:婚外情赠送的财物要返还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构成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确认赠与无效,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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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指“包二奶”等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在较为长期的婚外的行为。所以女同胞们注意了,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都能得到赔偿,我们要学会鉴别。什么情况下婚外情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外情离婚赔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