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一、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既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也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据报道,在美国,犯下杀人罪的青少年中有72%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没有父亲的孩子施暴的可能性比完整家庭的子女高出12倍。在我国,由于离婚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在缺陷家庭中长大的少年犯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占了很大比例。
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全国法院系统普遍设置了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许多城市均成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法律增设“探视子女权”,无论对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孩子,还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是一个福音。
二、从民法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看,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作为其对应,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探望权制度的关键。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普遍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望权制度采纳了这一立法思想。探望权中的“子女”主要指的是未成年人和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没有毕业的学生。
网友咨询一:子女探望权如何行使?
离婚三年自己确从来没有见过自己的孩子,请我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拒绝探望权可以吗?
男方要离婚,孩子给女方不要男方的抚养费,女方有权拒绝男方看孩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裁判生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受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等的无故拒绝或者故意阻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特别强调,《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三:婚后,争取孩子的探望权
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当年5岁判归母亲抚养,之后母亲将孩子带走后拒绝男方家的一切人员探望孩子,手机换号,更换住所,在孩子主动联系其父亲的时候,其母亲提出阻挠。现在孩子已经12岁,男方想争取孩子的探望权,起诉其母亲。另外男方是否要补偿抚养费?需要付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给予男方探视小孩的便利。抚养费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即可,如果对方反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则要看对方的增加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证据。
小编结语: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探视权的必要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